文/何淑真
根據加拿大的統計資料,大約有一半(大約是51%)的加拿大婦女,在16歲之後,至少曾經有一次成為身體或性暴力的受害者。
這個數字,顯示在加拿大男人生活中,他的母親、太太、姊妹或女性朋友,至少有一半的人曾經是暴力的受害者。
而另一個關於加拿大婦女地位的報告發現,在1993年,以女性為犯罪對象的事件中,有69%沒有到警察局報案,而75%的暴力攻擊與90%的性攻擊案件沒有進入警政的處理系統。
和台灣的情況一樣,20年前在加拿大,家庭暴力也是家庭的內部祕密,大家不會在公開場合討論。這些被暴力傷害的女性和小孩,在加拿大也曾經是個「黑數」。而在早期,即使家暴事件進入加拿大的警政系統,警察也認為「家庭暴力」是家務事,不太願意介入家庭爭端。這些現象讓受害者求助無門。
執法人員主動介入家暴案
這樣的情況,在最近這十幾年有了改變。
隨著加拿大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心漸漸增加,加拿大政府、執法機關、社區、和婦女組織相互合作,漸漸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社會支援系統,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各種幫助,。
這個系統是怎麼運作的呢?
在20多年前,從1981年開始,加拿大政府提供警察和法官指導文件,培養執法人員的意識,鼓勵警方開始干預家庭暴力問題。
加拿大許多省份作出硬性規定,規定執法人員必須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應,並要求警察,不論是不是得到被害人的合作,都必須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調查,提交報告,必要時還必須作出指控。
在這個半強制過程中,警方漸漸發現,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自己提供證據是很困難的,所以,警方更積極主動的投入家庭暴力案件裡。
因為執法系統強而有力的支援,加拿大婦女受害者不再像以前那樣認為受傷害是可恥的事,而敢於面對暴力採取行動。
現在,加拿大許多省份都頒佈了「家庭暴力法」和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」,讓婦女受到暴力威脅時,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,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,警察可以破門而入並把丈夫帶走,限定丈夫一段時間內不可以回家,以免他繼續虐待妻子,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。
而在家庭財務方面,加拿大法院允許受到虐待的婦女繼續使用原來住的房子。如果丈夫的暴力行為嚴重,很可能被判進監獄坐牢。在審判過程中,妻子只是作為證人參與審判,不必提供任何證據。
法律約束及心理諮商雙管齊下
進入法庭以後,法官怎麼面對家庭暴力案件呢?
對於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來說,她們並不想離婚,也不想讓丈夫入獄,只想在家庭生活中結束暴力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法庭怎麼辦呢?
加拿大家庭法庭都設有調解機構。這個調解機構並不是做道德的勸說,要誰忍氣吞聲。而是從法律的角度,讓施加暴力者知道,如果他繼續實施暴力,會有什麼後果,分析因為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可能性,以及離婚後他必須承擔的責任等等。透過這個過程,來警示那些有可能實施暴力的人,必須對這種行為負出什麼樣的責任。
另外,為了對受害婦女提供精神和生活上的支援,加拿大政府在社區設立避難所,提供那些必須馬上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緊急援助,一直到他們找到安全住所為止。這些避難所由國家出錢,提供短期或中期的飲食和住宿,也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諮詢。
除了照顧受害人,這些單位也照顧加害人,提供有暴力傾向的男人心理諮詢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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