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

取之於學生,用之於學生?

用心生活—朱台翔專欄◎朱台翔

 部編本的數學和自然教科書,將在九十四學年恢復上市。三月中旬,公平交易委員會明訂規範,禁止國中小教科書書商提供不當金錢或禮券給學校。不過,有書商指出,有些學校會主動向書商索取數位相機、電腦等贈品,甚至校方會以贈品的多寡當成選書的標準。

 這讓我想到一段往事。1992年,謝長廷院長當時是立法委員,他有一個文化基金會。連著兩年,基金會在非台北地區舉辦台灣海洋文化的研習營。那一年,在花蓮師院舉行。參加的人大部分是比較關心台灣社會的大學生、研究生,也有一些花蓮在地人。當時,森林小學的老師們也集體報名參加。有一個晚上,師院的校長邀請森小的老師和師院的一些教授們座談。剛開始,談得比較多的是森林小學。慢慢地,就談到教育改革。  

 令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個話題是師院校長所提出來的。校長說:有一個學生實習之後,回到學校,說他教的班級集體購買參考書,書商把書送到的同時也把回扣交給他。那位學生覺得好像不應該拿,可是,其他班的老師都拿了,只有他不拿,會不會讓別人覺得他自命清高?他問校長,他到底可不可以拿書商的回扣?  

 校長會舉這樣的例子,想必他在回應學生的過程中,一定提出了一些相當特殊的觀點和教誨。我充滿期待地聽他說後續的發展,沒想到他說的是:「我跟學生說:可以拿!你只要把這筆錢花在學生身上就可以了。取之於學生,用之於學生!」聽完校長的高論,我當場傻在那裡。

 「取之於學生,用之於學生!」聽起來多麼地冠冕堂皇,要點是,身為一位教師,你為什麼要取之於學生呢?就算是充滿了必要性與正當性,非要全班集體購買參考書,那為什麼不直接讓學生買到比較便宜的書呢?何況,從書商那裡轉手拿到的回扣,本來就是剝削家長的不法所得。

 一個培育師資的師院校長會用「可以拿回扣,只要:取之於學生,用之於學生!」這樣的觀念來教他的學生,那麼,我們對於書商指控某些學校會主動向書商索取與教學無關的贈品,甚至以贈品多寡當作選書的標準,也就不意外了。
編按:本文內容取自《教育新航線》廣播節目,由森林小學校長朱台翔主持,每週一至週四晚間六點十分到七點,於教育廣播電台全國聯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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